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旨在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下是該司法解釋的部分重點
民間借貸定義:明確了民間借貸的概念,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對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此司法解釋。
合同效力:確認了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強調了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原則,但對于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
利率規定: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逾期利息與違約金: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證據效力:確認了電子數據作為民間借貸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形式形成的借貸證據。
舉證責任:明確規定了借貸雙方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尤其是對于借款交付事實的舉證要求。
虛假訴訟防范:強化了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
第三人代為履行:對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債權人在沒有約定禁止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保障金融秩序穩定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鑒于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較多,上述僅為部分內容摘要,完整的司法解釋文本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的文件為準。